近日,記者從信用中國(山東)網站獲悉,聊城市第四人民醫院因使用劣藥,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、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,使用過期的醫療器械,被聊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23萬元。
據聊市監處罰〔2023〕117號顯示,當事人聊城市第四人民醫院使用劣藥,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、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,使用過期的醫療器械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條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》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》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,《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》第八十六條第(三)項的規定,聊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聊城市第四人民醫院處以沒收違法所得0.002592萬元和罰款23萬元的行政處罰。
(來源:中宏網山東)